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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8)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4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6位数编码。


附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一、废碎料,不论是否列名,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提纯”是货品经减少或去除杂质,适于下列一种或多种用途:
(一)用作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的物质;
(二)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用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三)用作微电子组件和组件;
(四)特定光学用途;
(五)生物技术用途(例如,细胞培养、遗传技术或作催化剂);
(六)用作分离流程中的载体;
(七)核级用途。
三、“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通过改变分子内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结构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
。就本定义而言,下列过程不视为化学反应:
(一)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二)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
(三)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01章 活动物 在内地或者澳门出生并饲养。
2 02章 肉及食用杂碎 从在内地或者澳门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3 03.01 活鱼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4 03.02 鲜、冷鱼,但税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5 03.03 冻鱼,但税目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6 03.04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在内地或者澳门从鱼苗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他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且在内地或者澳门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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