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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4)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司。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十九)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二十)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有关工作。

(二十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办国际交流合作、与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二十二)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516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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