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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工商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现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1月14日


  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法〔2019〕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现就发挥商会调解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制度优势。完善商会职能,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商人纠纷商会解,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工作目标。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发挥司法在商会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不断提升工商联法律服务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3.明确商会调解范围。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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