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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2)
  4.强化商会调解纠纷功能。工商联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支持商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企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商会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省级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
  5.主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加强法律服务平台(中心)建设,完善维权援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法务部门、公司律师或聘请法律顾问,形成协调联动的法律服务力量。通过普法宣传、典型案例等形式,主动对企业、行业纠纷进行排查、监测和预警,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强化行业自律和行业治理,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合共赢等理念纳入商会章程、企业合同条款,督促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或调解协议。
  6. 规范商会调解组织运行。商会调解组织由工商联或所属商会根据需要设立,应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对外公布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规则。规范纠纷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档案管理、信息报送、考核评估等制度,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全国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加强纠纷调解职能,推动横向联通、纵向联动,共同推动商会调解工作。
  7.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8.强化司法保障作用。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能够即时履行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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