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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按照规定加大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临时救助力度,帮助他们缓解陷入生活困境之急、解除创业就业后顾之忧,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区分救助类别,确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不断增强救助时效性。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积极转介相关部门协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帮扶的,及时转介给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形成救助合力。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帮扶措施,提高救助额度。

  三、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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