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2)
第六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
(二)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
(三)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办事机构可以专门成立,也可以依托受理单位某一内设机构。
第八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诉、再申诉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
(二)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案件工作的审理组;
(三)办理申诉、再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等;
(四)负责申诉公正委员会和审理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五)办理申诉公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处理申诉案件的相关人员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办事机构成员存在《申诉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根据回避决定权限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申诉公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理组成员、办事机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申请,办事机构应当填写案件登记表和收件回执,对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
(二)对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申诉公正委员会印章。监察机关已受理的申诉案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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