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6)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一条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五十二条 中央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