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
(七)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并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了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了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并经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三)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法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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