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3)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样车运用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型号合格证;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制造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维修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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