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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6)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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