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3号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
2019年3月29日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第三条 从事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应当以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发展和成长规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未成年人节目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业务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正面教育、贴近现实生活、创新内容形式、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以及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目规范
第八条 国家支持、鼓励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传播:
(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
(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体现人文关怀;
(七)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八)普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
(九)其他符合国家支持、鼓励政策的内容。
第九条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二)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三)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四)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六)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七)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八)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九)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十)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十一)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十二)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
(十三)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十四)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十五)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传播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根据节目内容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对相应画面、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分展示。
第十条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第十二条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