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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2)
  (三)积极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服务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乡村振兴战略、制造强国建设等国家战略,承接提高中高职发展水平、服务国家战略相关任务,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与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职业教育“走出去”相关工作等。
  (四)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落实《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色鲜明。深入学习借鉴德国“双元制”等,推动校企协同育人,探索现代学徒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五)对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职业教育有关决策部署出现较大偏差,引发不良影响和重大舆情的省(区、市),酌情减分。
  第八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开展本地区自评工作,有关材料经所在省(区、市)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意后,向教育部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自评表(附件1)由申报单位开展自评打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编制《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公开数据为准。
  第九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荐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初选建议名单。教育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省(区、市)名单。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条 拟入选省(区、市)名单在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纳入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名单,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遴选按照东中西部分区域进行打分排序。
  第十二条 对入选省(区、市)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优先纳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在符合承担试验区建设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激励对象优先纳入试验区建设。
  (二)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中予以倾斜支持。对激励对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学校和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三)在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对激励对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充足、符合条件的,适度增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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