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2)
对于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doc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360229/2019032817040382114.doc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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