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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信软〔201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要求,为深入开展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制定《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3月18日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要求,稳步推进载体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打造区域性信息消费创新应用高地、规范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示范。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在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大重点领域的某一个或多个方向独具特色且具有核心竞争力,进行特色示范。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推进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实行申报制,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均可申报。其中,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其他城市(地级市及以上)须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六条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城市重视发展信息消费,有明确的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进行示范城市建设。申报城市将信息消费工作列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或绩效考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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