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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二)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良好,实施支持性政策,已建成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信息消费公共服务平台等。

(三)申报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增长动力较为强劲,居民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消费意愿和能力。信息消费应用示范基础好、普及度高、推广性强。

(四)申报城市具备较强的信息产业实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活跃,网络覆盖、移动支付、快递物流等基础支撑能力坚实,引导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

(五)申报城市已开展或计划开展信息技能培训、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览展示等各类活动。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原则上严格总量控制。


第七条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城市重视发展信息消费,有明确的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结合地方特色进行示范城市建设。

(二)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良好,实施特色领域支持性政策。信息消费相关工作推广性强。

(三)申报城市在特色领域总体发展水平较高,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

(四)申报城市已建成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特色领域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特色领域的信息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览展示等活动。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原则上按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和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个领域总量控制。


第八条 申报城市只能从“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选择一项申报。申报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以选择若干特色领域同时申报。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由城市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资源和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及电子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市人民政府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文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需提供);

(二)《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和《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书》(见附件2),相关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公开或认定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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