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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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