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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14)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2.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3.省(区、市)、地(市、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地(市、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4.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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