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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的通知(2)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姓名、部门、执法证号;同时邀请专家、执法辅助人员随同开展有关工作的,要告知有关人员的身份。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政务服务实体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对象、类别、结论、日期等基本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基本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5.依法规范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依法确需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在公开前要作适当处理;发现已公示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相关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制作的,要及时从公示平台撤下相关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推行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将执法文书作为基本的记录形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执法过程。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财物清单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执法实际,研究制定部系统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格式文本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2.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根据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易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启动音像记录后对执法部门、人员、事由、时间、地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在音像记录形成后以文字形式作简要说明。
3.发挥记录作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是对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记录,是部系统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要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综合应用到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治宣传、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方面,及时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防范行政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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