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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见附件。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下载: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P020190513722406861547.pdf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5-1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9-3-3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12-1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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