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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10)



3. 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仲裁活动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根据《仲裁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定情形包括: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仲裁裁决虚假的,应当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纠正;发现仲裁员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



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6号)



【关键词】



保险理赔 伪造证据 民事抗诉



【要旨】



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张某驾驶轿车与熊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熊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熊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熊某经他人介绍同意由周某与保险公司交涉该案保险理赔事宜,但并未委托其提起诉讼,周某为此向熊某支付了5万元。张某亦经同一人介绍同意将该案保险赔偿事宜交周某处理,并出具了委托代理诉讼的《特别授权委托书》。2013年3月18日,周某冒用熊某的名义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冒用熊某名义签署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冒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庭审笔录、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熊某及被冒用的“委托代理人”对此均不知情。该案中,周某还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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