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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



案发后,甲农工商公司的主管单位于2013年9月10日委托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以法院裁定抵债日为评估基准日,涉案房产评估价值合计1.09亿余元,比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价格高出9640万余元,国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6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甲农工商公司经理张某贪污、受贿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乙置业公司可能存在骗取支付令、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遂将案件线索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共同办理该案。



调查核实 办案组调取法院支付令与执行案件卷宗,经审查发现,乙置业公司与丙实业公司、丁果园场在诉讼过程中对借款事实等问题的陈述高度一致;三方在执行过程中主动、迅速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而缺乏通常诉讼所具有的对抗性;经审查张某贪污、受贿案的刑事卷宗,发现甲农工商公司、乙置业公司的班子成员存在合谋串通、侵吞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经审查工商登记资料,发现乙置业公司没有自有资金,其资金来源于代管的甲农工商公司资金;经调取银行流水清单,核实了借款资金流转情况。办案组沿涉案资金、房产的转移路径,逐步厘清案情脉络,并重新询问相关涉案人员,最终获取张某等人的证言,进一步夯实证据。



监督意见 2016年10月8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就白云区人民法院前述两份支付令分别发出穗云检民(行)违监(2016)4号、5号检察建议书,指出乙置业公司与丙实业公司、丁果园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借执行和解程序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了正常司法秩序,建议法院撤销涉案支付令。



监督结果 2018年5月15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1民督监1号、2号民事裁定书,分别确认前述涉案支付令错误,裁定予以撤销,驳回乙置业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同年10月,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定执行回转,至此,1.09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损失得以挽回。甲农工商公司原班子成员张某等人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已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指导意义】



1. 虚构债务骗取支付令成为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加强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旨在使债权人便捷高效地获得强制执行依据,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正是利用法院发出支付令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问题不易被发现的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支付令并获得执行,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乙置业公司与丙实业公司、丁果园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申请支付令,构成虚假诉讼。由于法院在发出支付令时无需经过诉讼程序,仅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因此,骗取支付令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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