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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

教学厅〔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多年来,各地和大中小学校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强化报名、考试、招生各环节制度建设,加强督促检查和违规查处,招生秩序不断规范。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和学校不同程度出现了一些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考试招生是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关键环节,关系到亿万青少年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发展大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的鲜明导向,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章,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高校考试招生“八项基本要求”和“30个不得”工作禁令、招生信息“十公开”等规定,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3.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平公正作为考试招生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健全体制机制,着力完善制度规则,严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工作
  1.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
  2.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地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实行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生源地审批办法和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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