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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9〕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等决策部署,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现对《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中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凉山州、怒江州、临夏州公路建设项目,国家高速公路按项目建安费50%执行,普通国道按项目建安费100%执行,建制村通硬化路按70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收费公路项目,通过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安排的车辆购置税资金以所在地区政府收费(还债)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标准为上限。

  三、不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非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安费,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同地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标准。

  四、将复线改造和电气化改造等扩能改造类港口集疏运铁路项目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参照单线铁路,并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上限控制。

  五、将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其中:西藏按项目核定投资的100%执行,青海、新疆按项目核定投资的70%执行,其他地区按核定投资的50%执行。

  六、将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场部通硬化路参照同地区建制村通硬化路标准执行(其中:东部、中部一般地区分别执行25万元/公里、35万元/公里标准),国有林区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公路参照扶贫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标准执行。

  七、将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纳入车购税补助范围。西藏、南疆四地州(含兵团南疆师团)、其他地区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分别执行80万元/公里、60万元/公里和40万元/公里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路面形式、投资造价等不同,在年度资金切块和按平均补助标准完成建设任务不变的情况下,对具体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上下浮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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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9-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12-29)
·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2018-10-23)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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