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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环办执法[2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指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执法信息一般应在政务网站公开,鼓励充分利用“两微”平台、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公开,做到高效便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

  1.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3)本部门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等;

  (4)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5)“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2.编制发布权责清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9年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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