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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3)

  (二)妥善保管储存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形成案卷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案卷内的音像资料,应编号并备注摄录内容,不得故意毁损、擅自修改删除或者剪辑拼接。音频资料应视情况备注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对话内容。

  (三)加强制度建设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配备、使用规范、适用范围、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等要求,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

  进行法制审核的机构一般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没有条件单独设立法制工作内设机构的,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按规定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采取聘用方式,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明确审核范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种类、涉案金额、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

  (三)明确审核内容

  审核内容重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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