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2)

  (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于2019年底前制定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五)提高准入审批效率。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于2019年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020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出台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配套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六)规范审核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七)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八)试点诊所备案管理。2019—2020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试点城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划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