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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5)

  (十七)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八)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银保监会、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十九)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办医的行业监管工作与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制约监督作用。加大医疗行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要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形成震慑。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人员严肃问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及标准要求,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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