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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6)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等信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

  (二十二)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中华医学会等行业组织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行业信誉。全国性和地方性医学相关社会团体要同等吸纳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做到一视同仁。开展社会办医示范行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全面兑现。鼓励各地加大社会办医政策改革探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地方实践经验典型案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对各地负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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