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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科财函[201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直属单位,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意识和科学素质,规范国家特色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科普基地设施服务能力,生态环境部会同科技部对原《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发〔2006〕2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2019年6月3日

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顺应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评议、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生态文明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科技知识、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就、提高全民生态与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示范性,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场馆、自然保护地、企业、产业园区、科研院所、教育培训等类别。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和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基地审核、推荐和运行配套保障工作。

  第五条 成立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普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三)建有生态环境科普展示场馆,展示内容与技术手段在同类性质单位居领先水平;

  (四)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五)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部门,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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