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
(六)具有年度生态环境科普工作计划;
(七)具有固定的生态环境特色科普活动;
(八)具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科普场馆的运行和科普活动的开展;
(九)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生态环境科普宣传作品的能力;
(十)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第七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特色的科普场馆,如博物馆、科技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生态环境科普展示面积不低于500m2;
(二)展示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三)具有稳定的生态环境科普专业队伍,包括创意策划、导游讲解、活动组织等人员,并定期对科普人员进行培训;
(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10万人次以上;
(五)定期面向周边社区、农村、学校、基层单位等举办生态环境科普巡展等活动。
第八条 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是指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场地,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申报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拥有典型的自然景观体系,已获得4A级及以上国家旅游景区资质;
(二)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或专业性户外影视设施;
(三)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源优势,紧扣生态环境主题,传播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四)室内外展示内容相匹配,设有通俗易懂的生态环境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生态环境导游词、科普标识等;
(五)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每年定期对讲解员、导游进行生态环境科普培训;
(六)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10万人次以上,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活动;
(七)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九条 企业类科普基地是指从事污水、废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的污染治理型企业和践行绿色发展、从事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环境友好型企业。申报企业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展示传播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三)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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