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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3)

  (四)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单位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五)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5000人次以上;

  (六)配备2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七)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第十条 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是指体现生态环境友好的各行业产业园区,如物流园区、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园区、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等。申报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展示传播内容结合行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500m2,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三)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行业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1万人次以上。

  (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或生态环境友好型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环境监测站(中心)等单位。申报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展示传播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 m2,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三)具有用于公众开展生态环境实验、互动体验的开放场所;

  (四)对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及解说词;

  (五)定期开展接待公众参观,举办生态环境科普活动;

  (六)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5000人次以上。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特色,主要针对青少年的培训学校、实践科普基地等单位。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教育和实践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

  (三)室内外开放场所设有参观通道、生态环境科普标识;

  (四)教学大纲设有生态环境教育版块,配备生态环境科普特色教材,传授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五)拥有2名以上从事生态环境科普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建有科普教育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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