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4)

  (六)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培训学生5万人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表)以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与推荐,并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科技部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申请材料。

第四章 评议与命名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组织管理办公室开展科普基地的评议工作。

  第十八条 评议程序分为会议评议和现场评议两个阶段。申报材料通过会议评议后,方可进入现场评议。

  第十九条 会议评议内容包括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现场评议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评议工作实行公示制度。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3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评议且没有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申报场所,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正式命名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应发挥自身特色,积极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科学知识,服务国家生态环境中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和世界环境日等期间积极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科普讲解、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全国性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全国生态环境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训,积极开发公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作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对外传播。

  第二十四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每年按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对已命名科普基地择优给予能力建设支持,同时向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地方政府等优先推荐承担科普项目。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对已命名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被继续命名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