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一)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有损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发〔2006〕210号)废止。

  附表: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表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