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一)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有损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发〔2006〕210号)废止。
附表: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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