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9)
县级以上团委管理的团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支持团支部工作,重点支持贫困村团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团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团支部、流动团员团支部、新兴领域团支部等开展团的活动。
第8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除每届任期规定外,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团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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