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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2)

  二、完善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制度建设

  (四)加快法律法规制定

  落实严格的农膜管理制度,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加强管理。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建立全程监管体系,加强农膜回收利用的法律保障。同时,对地方制定相应办法和规定提出要求。

  (五)建立地方负责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膜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地膜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六)建立使用管控制度

  加强地膜使用控制,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价,因地制宜调减部分作物覆膜面积,促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利用。完善可降解地膜评价认证和降解产物检测评估体系,加强可降解地膜产品操作性、功能性、可控性等的农田适宜性评价,开展新产品的对比试验,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在符合标准基础上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推广。

  (七)建立监测统计制度

  研究制定农田地膜残留调查技术规范和回收率、残留量等测算方法,进一步完善农田地膜残留和回收利用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监测评估。加强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统计工作。

  (八)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把地膜污染治理纳入地方政府有关农业绿色发展的考核指标,加强对地膜污染防治的监督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做好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九)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地膜生产者应具备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和相关设备,不得利用再生料进行生产,禁止生产厚度、强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应当标注地膜推荐使用时间。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地膜生产指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强化市场监管

  地膜销售者采购和销售地膜应当依法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膜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标地膜的生产和销售。

  (十一)推动减量增效

  示范推广一膜多用、行间覆盖等技术,加强粮棉、菜棉轮作等轮作倒茬制度探索,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减少地膜用量。推广机械捡拾、适时揭膜等技术,降低地膜残留风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生物可降解农膜。对利用政府性资金采购的或政府组织集中采购的地膜,有关单位要加强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不得采购不合格地膜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地膜的科学合理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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