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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2)

二、明确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试点的12个省(区、市)要深入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创新,努力破解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创造更多新鲜经验,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其余1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在2019年7月底前启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公证资源充足、司法辅助事务需求较大的地区作为试点工作重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力争在所有地市级行政区进行试点,使每个“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人民法院都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室。各地要在认真落实《通知》基础上,在扩大试点中把握好以下要求。

(一)完善制度机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要遵守诉讼程序,又要遵循公证程序。要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机制,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不能为完成司法辅助事务突破现有制度框架,违反公证程序。对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开拓思路,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寻求新的制度性支撑点,明确相关规则。

(二)健全有机衔接。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各地法院根据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聚焦送达、调解、保全、取证、执行等辅助事务,合理确定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业务项目,有所侧重,做精做强。辅助执行、调查取证、保全与公证职能高度契合,可以加强法院与公证机构的衔接、面上推广,参与调解、送达和司法拍卖等可以根据法院需求有所选择。统筹法院系统、公证实务部门和研究机构的力量,围绕公证与法院如何衔接、公证程序如何科学合理嵌入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流程加大政策理论研究力度,明确并细化有关工作流程。

(三)规范开展辅助事务。规范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活动,研究制定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操作规范,高度重视、确保公证文书尤其是赋强债权文书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文书的证明作用。加强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技能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服务水平。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辅助中的应用,大力开展在线对接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快速查阅通道平台,逐步实现纠纷的在线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数据分析,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工作的网上委派,相关法律文书的网上传递,有关业务数据的互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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