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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3)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落实试点工作责任。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尽快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扩大试点的步骤、目标和时间节点等,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本单位的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要注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试点工作,努力赢得党委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同时也要鼓励和引导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包括赋予公证机构财务自主权、设立基金等解决办法,多措并举予以经费保障。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不断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docx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7〕68号

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活动可以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依据,促进审判活动依法高效进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取得了良好效果。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创造条件,扎实推动此项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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