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