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9年6月23日




附件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