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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4)

五、不断提升检查员能力素质

(十四)强化检查员业务培训。着眼检查能力提升,分类开展各类药品检查员培训,建立统一规范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培训体系,构建教、学、练、检一体化的教育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建立检查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制度,初任检查员通过统一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检查工作资质。加大检查员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建设力度,构筑终身培训体系。检查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建立检查员实训基地,突出检查工作模拟实操训练,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切实提升培训成效。

(十五)鼓励检查员提升能力水平。制定鼓励检查员提升专业素质和检查能力的具体措施,调动检查员参加集中培训、专业深造、个人自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推行检查员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学习培训成果在年终考核、推优评先、职级调整、职务晋升等环节的运用。

(十六)创新高素质检查员培养模式。鼓励药品监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储备高素质检查人才。积极依托相关国际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努力培养能够深度参与国际药品监管事务的高水平检查员。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十七)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不同级别检查员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机制,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合理设定各级检查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满足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发展需要。

(十八)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可参加卫生(〔中〕医、〔中〕药、技)系列、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按规定成立相应检查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相应职称评审工作。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员职称评价标准和以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考核检查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突出评价检查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与实际贡献。

(十九)建立检查员薪酬待遇保障机制。按照体现专业技能和劳动价值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薪酬待遇分配机制。检查员薪酬待遇水平与检查员技术职称、检查工作难易程度及检查任务量相挂钩,构建向现场检查一线倾斜的薪酬激励机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等保险,鼓励通过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保障检查员现场检查的人身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工作业绩突出的检查员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检查员认真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职业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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