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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做好下列设施设备的运行测试、管理和安全防护,具体包括:
  (一)对区间消防电话、应急照明、区间联络通道、区间疏散平台、车站、区间人防门(防淹门)和区间防排烟系统和风阀等设施设备,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功能测试。
  (二)对信号系统降级功能、接触网(轨)单边供电和大双边供电功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测试。
  (三)设有备用控制中心的,应定期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倒切测试。
  (四)对列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站台紧急停车按钮、站台门应急解锁装置以及电扶梯紧急停梯按钮等紧急操作设备,运营单位应通过粘贴警示标签、视频监控、安排巡查等方式加强防护。

第三章 设施设备维护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设施设备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流程、维护工艺及技术标准、质量与安全控制要求、维护验收等内容,对关键工序的作业程序、注意事项及检查标准等应作详细规定。其中,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系统列检间隔时间不超过15天,月检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架修间隔不超过5年或80万车公里,大修间隔不超过10年或160万车公里,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30年或480万车公里。
  (二)信号系统维护间隔时间不超过7天,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正线或车辆基地咽喉区关键道岔、正线接触网(轨)、正线轨道、车辆关键部件等重要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应严格按照维护计划执行。
  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时间,运营线路每天非运营时间内的设备设施检修施工预留时间不宜少于4小时。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做好设施设备维护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施工区域管理、请销点登记等制度,加强安全防护和质量监控。轨行区等重点区域或关键设施设备施工作业应有专业人员监督。施工过程中动用其他设施设备的,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原本状态并进行检查确认。
  由外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由运营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在轨行区等重点区域施工的,运营单位应安排专人 旁站监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管理制度,明确备品备件采购、存放、验收、领用和维护保养等要求,并结合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情况,合理配备备品备件,避免因存放过久导致功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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