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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4)
  运营单位应将维修返回的周转件与备品备件区分管理,建立周转件履历资料,对其维修和流转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维护使用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对工具、装备、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校准和保养。禁止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涉及强制检定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更新改造管理

  第十七条 更新改造是指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以及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系统性技术改造、改良的升级更新。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二)为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三)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四)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包含可行性论证、设计文件、运营组织调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营单位更新改造方案编制工作的监督,以满足安全运营需求。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运行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维护成本等情况,确定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
  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未达使用年限,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施设备,可提前更新:
  (一)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维修后仍无法消除的;
  (三)原设计功能、性能与当前运营要求严重不符的;
  (四)产品或设备供应商已退出市场,无法保障备品备件供应或服务质量的;
  (五)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淘汰或功能需要提升的;
  (六)遭受事故或自然灾害破坏,不具备维修价值的。
  第二十条 对于购置列车或转厂生产的首列车,应先行开展型式试验验证车辆性能。
  新购置列车均应开展动态功能测试,测试应先在试车线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满足冲突点防护、车门与动车互锁、溜车防护和超速防护等安全功能要求后,方可进行正线测试。测试合格后,应开展不少于2000列公里的不载客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正线测试应在非运营时段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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