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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5)
  测试期间发现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待故障或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信号系统整体更新前,运营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对更新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新信号系统的选型能与车辆、供电、通信、综合监控、站台门、乘客信息系统等原有设备接口兼容,尽量减少对原接口设备的升级改造。信号系统整体更新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运营单位应实施全过程监控管理,确保既有信号系统在过渡期间正常运行,并对设备的安装工艺和标准进行卡控。
  新旧信号系统兼容运行的,在对两列列车进行升级并上线试用不少于1个月后,方可开展对其他列车分批次更新升级。
  新旧信号系统倒切前,应在非运营时段开展不少于3次的实战演练,新信号系统经过累计不少于144小时的不载客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关键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软件安全隐患或缺陷,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供应商升级修复。对于新增功能或其他优化性的软件升级需求,应对功能变化和其它功能模块受影响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施行。
  软件升级前,运营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在实验室进行充分试验,并进行技术交底。升级时应组织供应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时,运营单位应对改扩建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文件进行事前审核后,办理施工手续。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和检查措施保障运营安全。
  改扩建工程涉及到既有设施设备、影响正常行车或运营服务的,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施工结束后,运营单位应对影响到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确认,不得影响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过程中,轨道、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的主要部件批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的,运营单位应在更新改造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小范围试用不少于3个月,确认满足设施设备功能要求后方可逐步推广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性能良好、状态稳定。
  委托外单位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委外服务)的,运营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监测及维护周期、需求响应时间、质量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委外服务不免除或减轻运营单位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委外服务商依据委外服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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