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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9年7月27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
与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事故等级的,按国务院规定的等级和分类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营险性事件报告与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情况可越级上报。其中构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告。
  第六条 报告运营险性事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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