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3)
运营单位综合和专项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在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和运营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岗位、重点内容的演练,磨合和检验作业人员现场处置能力。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纳入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每个班组每年应将有关的现场处置方案至少全部演练一次,不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可合并开展。
鼓励在收车阶段开展列车降级运行演练;在运营结束后开展列车区间阻塞、列车火灾、车站火灾、站台门及车门故障等演练。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演练计划统筹安排应急演练经费,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做好人员、场地、物资器材的筹备保障和有关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应急演练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涉及可能对社会公众和正常运营造成影响的演练,运营单位要提前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提前对外发布宣传告知信息。
第十三条 在演练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以下统称演练组织部门)应注重发挥智能管理系统应急指挥协同作用,加强信息获取和传递的时效性。
鼓励邀请“常乘客”、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对参与应急演练的社会公众,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在具备条件的运营单位、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单位,分区域组织设立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
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应具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线路、站场、相关专业设施设备系统、应急物资和安全防护设施等基础条件,具有采用三维场景构建、虚拟现实技术等建立的应急演练专用仿真系统。
第十五条 鼓励运营单位在国家级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中心组织开展拉练式实战演练,特别是针对列车脱轨、列车冲突、接触网事故、列车火灾等具有破坏性的、运营单位不具备开展实战演练条件的专项演练项目。
交通运输部适时组织区域内不同运营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交流。
第十六条 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评估工作机制,全面评估应急演练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政府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和运营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形成演练评估报告。运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可通过现场总结和点评的方式开展评估。
鼓励邀请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 运营单位应对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提前熟悉相关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全程观察研判应急演练开展情况,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估工作。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