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5)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有关分析情况应书面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关于网络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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