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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2)

(三)采取多种招生方式,拓展招生渠道

各地要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区域合作,鼓励优质技工教育教学资源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支持欠发达技工学校,提升整体办学水平。技工院校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可以设立分校、教学点以及与其他院校开展校校合作办学。要指导技工院校采用订单培养、委托培养等方式,做好订单班、定向班招生工作,要将受外贸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联合培养人才的重点,加强校企合作。要鼓励技工院校面向不同招生群体采取社会招生、扶贫招生等多种招生方式。

(四)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职业培训招生

各地要指导技工院校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承担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计划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发挥好技工院校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的重要作用。技工院校要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非全日制招生或职业培训招生的重点,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共同培养学徒。

三、加强规范管理

(一)加强招生资质核查,做好招生简章备案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技工院校招生资质核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全日制技工教育招生资质的技工院校名录。各地要加大对技工院校招生简章的检查力度,实行招生简章审核备案制度,招生简章中需明确学校性质、招生专业、办学层次、授课形式、学费标准、学籍管理等内容。招生简章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招生信息公示工作,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要设立专栏对全省范围内所有技工院校招生简章进行公示并积极宣传。要设立并公布技工院校招生监督电话,及时宣传解释政策,加大对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按规定严肃问责。

(三)加强学籍管理,做好新生注册工作

技工院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分类注册、分别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流程,明确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对象范围、学制形式、考试考评等内容。加强对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到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指导各地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把网上审核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确保电子学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对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分校、教学点,以及未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合作办学学校招录的学生不得注册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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