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3)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把技工院校招生作为推动地区就业稳定、做好技能人才储备的重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分管领导直接组织、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牵头开展、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将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立足职能职责,落实支持政策

各地要立足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技能评价、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考核表彰、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职能职责,大力促进技工教育发展。要积极培育技工院校成为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组织,面向本校学生等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支持企业和第三方培训评价机构为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要加强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一道落实技工院校纳入招生平台工作、按同级职业院校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省份制定地方资助政策,进一步扩大免学费和助学金的覆盖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技工院校设立招生工作专项经费,专款用于招生工作。

(三)做好招生宣传,提高技工院校吸引力

要将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纳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宣传工作中,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招生平台,主动向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进行招生宣传,做好生源摸底、报名动员等工作。要充分利用世界青年技能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扶贫日等重要活动节点,创新宣传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做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鼓励技工院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人就读技工院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2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