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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32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推动行业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4日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第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

第五条 中国银保监会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加强监管协同,审定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

(一) 参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

(二) 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三) 中国银保监会授予的其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



第二章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可以由保险集团履行,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可以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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