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
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
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在董事会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明确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成立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总资产低于一千亿元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资产负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
(二)审定或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
(三)审定资产配置政策,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定或授权审定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
(四)其他相关职责。
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应当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审议资产配置政策,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评估相关经营活动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资产负债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定期评估沟通协商机制的执行情况;
(二)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
(三)审议资产配置政策及相关调整方案;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
(五)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风险;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应当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资产负债管理的日常工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建立资产端与负债端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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